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
中交企字[2009]8号
关于印发《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交通产品在国内外以及交通建设中的竞争力,不断提高交通产品的质量与社会信誉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交通部赋予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和承办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的推荐、培育、评审的工作职能。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起,在交通企业中开展“名牌产品”的推荐与评审工作(此项工作与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审工作的衔接)。现将《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推荐工作。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的推荐与评审工作,将在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和交通行业优秀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中交企协路桥配套产品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009年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审工作,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望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请按照中交企协路桥配套产品工作委员会的实施意见进行申报。
附件:《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审管理办法》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交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规范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加强对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推荐与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和支持交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交通产品在交通建设中的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中国名推委“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交通行业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和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较高、具有较强市场竟争力、在交通行业具有标杆作用的产品。
第三条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科学评价体系和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开展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申请;
(二)以产品质量和用户评价为主要依据,针对产品特点在企业 效益、市场占有率、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被评产品企业的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交企协)和交通行业优秀企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交通部批准设立的评审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的推荐与评审的管理工作;批准发布交通企业名牌产品,并组织实施对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交通行业优秀企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由部产品检验检测机构、部科研院所、产品认证机构和中交企协法律工委等组织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其负责研究、确定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办法,评审总则及评审标准,审议并决定交通企业名牌产品工作有关事项。
第七条 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路桥配套产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交企协路桥产品工委)具体负责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的推荐与评审工作的实施,并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评价办法、评审总则、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
2、汇总和上报年度推荐与评审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计划;
3、参与有关部门制定交通企业产品标准;
4、拟定各类交通企业名牌产品专家评审组;
5、确认并组织各类交通企业名牌产品专家组的初评工作;
6、上报推荐初评交通企业名牌产品名单;
7、负责推荐国家名牌产品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 实物质量在行业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行业同类产品前列;
(三) 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行业前列;
(四)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 产品按照现行标准组织生产;
(六) 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八)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
(一) 列入生产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通过的;
(二) 在近三年内,有被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三) 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有较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 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交通行业优秀企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中交企协路桥产品工委下发开展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及受理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申请的时间。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期限报送中交企协路桥产品工委。
第十五条 中交企协路桥产品工委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类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关专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各专业评审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中交企协路桥产品工委提交本专业的交通企业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中交企协路桥产品工委将各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后,提交交通行业优秀企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将公示无异议的初选名单,上报中交企协和交通行业优秀企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审批授予“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颁发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将获得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应强烈、遭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中交企协和交通行业优秀企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一条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超使用范围。被暂停或撤销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相似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交通企业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中交企协路桥产品工委报送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交通企业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交通企业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交通企业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交企协和交通行业优秀企业管理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