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交函【2010】34号
各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省高管局、省交通开发投资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运行秩序,加强公路养护资质管理,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西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晋交便字【2004】160号)相关规定,现就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资质变更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省厅核准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是承揽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唯一有效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二、随着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持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批,并加强对变更后企业基本情况的审查与管理。
三、公路养护资质变更名称的报审应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办理,原则上省厅对养护资质变更名称的受理时间集中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10号。
四、公路养护资质企业名称变更后有效期仍执行原养护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五、报送省厅核准公路养护资质变更名称须提交如下资料:
1、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告;
2、更名前企业的养护资质证书;
3、更名后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
4、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更名后企业成立文件;
6、更名后企业法人任命文件;
7、更名后企业拥有技术人员情况(见附表2);
8、更名后企业拥有机械设备情况(见附表3)。
公路养护资质变更名称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为确保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希望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
附件: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