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通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交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山西交通企协),英文名称为:Shanxi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s Enterprises (简称SACE),是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交通行业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二条 山西交通企协是由全省交通企事业单位、地方交通社会团体及热心企协工作的人士自愿结成的,是行业主管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是维护企业间共同利益,进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经济类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全省交通行业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山西交通企协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面向全省交通企事业单位,做好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条 山西交通企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山西交通企协住所: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交通企协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交通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交通系统实行行业管理的要求,组织开展交通企业管理理论、方法的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研究和介绍国内外管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
(三)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部署,办理委托和购买服务的各项工作。依法开展自律性的行业协会活动,反映企业需求,协调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
(四)反映企业的意见和呼声,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为推进行业进步开展各类服务活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企业的需要,开展企业咨询,维权服务,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展人才、技术、职业等方面的培训工作。提高全省交通企业整体素质,表彰奖励先进企业和个人。
(五)开展交通运输领域学术课题研究。
(六)参与制订行业性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推进行业创新。
(七)收集并提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总结和交流交通系统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企业经营管理书刊资料。
(八)加强同国内外、省内外其它社会组织和学术团体以及企业、研究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有关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山西交通企协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
1、全省各地方、各部门、各种所有制的交通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及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其单位法人代表或单位推荐人选即为理事。
(四)个人会员:
1、在交通运输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在企业管理实践或理论方面有重要贡献的个人;
2、个人会员分为会员、理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登记并将入会申请书加盖本会公章,一份发给申请入会单位和个人,一份由秘书处留存;
(四)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随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和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备案,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又未提出减免申请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被视为自动退会或违章除名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山西交通企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理事会;
(三)调整、补充理事;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人数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交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山西交通企协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山西交通企协可设立名誉会长、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应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山西交通企协设立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山西交通企协根据交通系统行业特点可设立若干委员会、分会,作为分支机构。山西交通企协是各分支机构统一的法人代表。各分支机构在山西交通企协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活动,完成山西交通企协交给的工作任务。
山西交通企协根据工作实际可创办与协会任务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与协会脱钩分离。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收入;
(四)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排的各项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