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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路网处]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交路网发〔2022〕62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
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交控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22 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 号)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公平竞争,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行统一许可、分级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理省内违反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省公路局负责局属企业和交控集团所属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申报材料预审工作。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公路局、交控集团所属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预审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技术人员分为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三大类。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以其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相关养护作业业绩为证明材料。

(三)专业技术人员由取得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组成。其中,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注册单位应与执业单位一致。

(四)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道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专业还包括园林绿化、筑路机械等专业。

(五)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筑路工、桥隧工、公路养护工、道路养护工、绿化养护工、机械操作工等直接相关专业,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测量员、实验员等间接相关专业。

第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设备的配置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其中:

公路养护作业技术设备以申请单位自有为主(自有设备须含《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中两项以上(含两项)设备)。

租赁设备的,同一设备租赁合同认定租赁单位不得超过3家,超出部分租赁合同无效。

申请人可提供《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以外的大中型技术设备,以证明自身具有与养护作业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净资产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二)“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应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企业业绩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业绩须提供“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山西省公路水运市场管理平台”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公路养护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交(竣)工验收证书、业主证明材料。

(二)合法分包的业绩须附体现分包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分包合同,并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业主出具的业绩确认证明。

(三)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为准。

上述企业业绩的要求及证明方式也同样适用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要求。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十二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同一个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三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企业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及申请之日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

(五)自有设备需提交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行驶证、采购合同附发票等。

(六)租赁设备需提交与出租企业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企业设备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财务报表以及从业单位近三年审计报告。

(八)单位及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其中,申报桥梁、隧道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提供的修复性养护工程资料是指桥梁(隧道)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的大中修工程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通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和监察平台(http://218.26.228.36:8002/)”在线提交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同时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申请人可通过“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和监察平台(http://218.26.228.36:8002/)”获取资质电子证照。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资质许可证书有效期5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授权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三)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整改期满仍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应吊销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一经查实,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禁止申报相关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省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三年内禁止申报相关资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养护从业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督查检查结果应统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逐步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表格由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制发。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原资质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日。

附件

养护作业单位技术设备配置表

 

1.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沥青拌合站2000型及以上;铣刨机(铣刨宽度≥2m);摊铺机(摊铺宽度≥9m);双钢轮压路机(25t以上);轮胎压路机(20t以上);平板车(30t);装载机(50型)。

2.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沥青路面:沥青拌合站1000型及以上;铣刨机(铣刨宽度≥1m);摊铺机(摊铺宽度≥4.5m);双钢轮压路机;轮胎压路机;装载机;沥青撒布机。

3.桥梁养护甲级资质水泥混凝土喷射泵;水泥拌合站(60型),水泥砼运输车(8立方米以上);吊装设备。

4.桥梁养护乙级资质水泥混凝土喷射泵;水泥拌合站,水泥砼运输车;吊装设备。

5.隧道养护甲级资质隧道清洗机;高空作业设备;路面破碎设备。

6.隧道养护乙级资质隧道清洗机;高空作业设备;路面破碎设备。

7.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高空作业设备;划线设备;护栏打拔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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