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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制度改革 不断规范标准管理——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解读《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需要,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总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以及公路交通运输发展形势的要求制定,是对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章的完善和补充。《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特点及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实际,特别是针对部门职责、编制程序、强制性标准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体制机制,突出工作重点,体现服务理念,着力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质量和耐久性,支撑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明确管理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

《办法》提出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标准管理职责,即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此外,对于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管理等重要内容,也在相关章节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程序,即制修订工作需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其中,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优化标准体系 明确标准范围

吴德金介绍,根据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和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办法》确定公路工程涉及的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强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有效供给,突出强制性标准制定和管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现有模式管理”。据此,《办法》结合公路领域实际,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化过程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包括公路工程建设在内新技术层出不穷,新应用遍地开花。《办法》也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要求。”吴德金介绍,《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对于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同时,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智慧公路中的应用,但要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

为切实服务技术管理人员,《办法》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免费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开。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释义等工作。此外,为促进国际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办法》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互认标准、组织标准对外合作交流及推动中外标准转化运用。

完善监督机制 重视质量提升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了标准实施、监管等相关要求,明确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办法》提出了标准监督管理要求及鼓励政策,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吴德金说,《办法》明确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

《办法》高度重视通过意见反馈和标准复审机制不断提升标准编写质量。《办法》规定,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