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通告

关于组织公路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旧标准对比暨资质升级全过程培训班的通知

晋交企协字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施工企业尽快掌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相应的实施意见,提高企业对资质升级与增项,新标准中工法技术指标、编写、申报等程序的把握和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于9月26日—30日在鄂尔多斯举办“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旧标准对比暨资质升级全过程培训班”,有意派人参加学习的企业请登录我会网站查看详情,网址是:www.sxjtqx.com,并于9日23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至我会。 协会电话(传真):0351-7333745 联系人:王元华 15234079040 附件:住建部干部学院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旧标准对比暨资质升级全过程培训班的通知文件.doc 二O一三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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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组织2013年度全省交通行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晋交企协字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建办综函 435号)要求,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于6月17日开始。我会负责受理全省交通行业报考一级建造师的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考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考《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参加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外选择一个专业,报名参加考试,只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一个科目,报名填表时按新报考生填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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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召开二O一三年度全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交流会议的通知

各市质协、总工会、团委、妇联、科协,省直各行业质协分会: 为促进我省经济稳中求进,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国质协、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联合下发的《关于召开全国第三十五次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议的通知》(中国质协字1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总结、交流和表彰在2012-2013年度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和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结合我省实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科协和省质协将在全省进一步深入推进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并定于2013年6月下旬联合召开2013年度全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交流会议。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和运用,促进组织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2013年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主题是:标杆引领,扎实推进,开拓创新。旨在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单位的榜样带头作用,持续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不断开拓创新,增强组织核心竞争力。 全省各级质协要加大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的推进力度,通过宣传、交流、研讨和发表等多种形式,不断摸索和实践。进一步明确“质量为相关方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清晰识别班组的顾客及其需求,积极寻找本班组管理的改进空间,有效应用恰当适宜的质量工具方法,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形成班组实现质量信得过的管理特色,并具普遍推广意义,为更多班组学习与分享。为适用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施工、研究院等各行业与组织的需要,根据中国质协新修订的“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评分细则和发表评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山西省质量信得过班组评分细则》和《山西省质量信得过班组发表评分表》(附件2),请认真应用实施。 现将今年我省成果交流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一年来全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对策。 2.通过演讲、成果发表等方式在会上进行交流,大力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标杆示范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实例。 3.命名表彰2013年度480个全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100个全省质量信得过班组,30户全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40名全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60名全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并颁发奖状、证书。推荐条件及要求见附件1,名额分配见附件3。 4.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优中选优,选拔推荐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信得过班组。 二、 要准备的工作: 请各市、各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交流活动费(省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各300元;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600元)统一交省质量与名牌协会。过期不再受理。要报送的材料包括: 1.QC小组活动年度工作总结(3000字以内)和QC小组活动概况统计表(附件8)。 2.本市、本部门的推荐汇总表(附件9),要求报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3.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申报表(附件4.1)和注册登记表(附件4.2)一份,小组成果报告Word文本格式电子版一份。对推荐出席省QC小组成果交流会议并发表的省优秀QC小组成果和质量信得过班组,还须交活动原始记录(原件)和发表材料(一式两份)。 4.省质量信得过班组申报表(附件5)、班组自我评分表一份及申报文字材料; 5.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申报表(附件6)及申报文字材料。 6.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申报表(附件7)及申报文字材料。 三、 参加会议人员: 1. 各市质协、省各行业主管质量工作的负责人。 2. 山西省QC小组工作委员会委员。 3.出席会议并发表成果的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代表。 4.被推荐的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代表,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的代表,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代表。 5.2012年度荣获全国优秀QC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优秀企业等荣誉称号的代表和个人。 四、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其他要求: 1. 出席会议发表成果的小组和班组代表,上会报到时还需交20份发表材料 (交会议资料组),并将电子版拷贝到会议资料组。 2.课题类型必须在注册登记表中注明:现场、攻关、管理、服务、创新。 3.本着“谁推荐、谁通知”的原则,请各市、部门通知代表准时到会,并将参会代表名单于6月15日前报省质协。 联系地址:太原市府西街29号省质监局东楼410室;邮政编码:030002;联系人:李增平;电话与传真:(0351)3536138;Email:sxaq001@126.com 。 附件: 1. 山西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推荐条件及要求 2. 山西省质量信得过班组评分细则和发表评分表(2013年修订) 3. 山西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名额分配表 4. 山西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成果申报表和质量管理小组注册登记表 5. 山西省质量信得过班组申报表 6. 山西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申报表 7. 山西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申报表 8.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概况统计表 9. 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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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告

关于开展交通系统2013年优秀质量管理小组选拔推荐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国经济稳中求进,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总结、交流全国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的成绩和经验,命名在2013年中涌现的全国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卓越领导者和优秀推进者,根据中国质量协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妇联等4部门的通知精神,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决定开展2013年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及质量信得过班组选拔推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活动主题 2013年是我国“十二五”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开展第三十五年。为贯彻落实十八大“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普及和运用,促进组织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2013年活动的主题是:标杆引领,扎实推进,开拓创新。旨在充分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单位的榜样带头作用,持续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小组和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不断开拓创新,增强组织核心竞争力。 二、申报、选拔、推荐 最近,中国质量协会根据制造业、服务业、建筑施工、研究院等行业与组织的需要,对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评分细则和发表评分要求做了相应的修订(附件9、10),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组织的每年一次行业级质量信得过班组申报、选拔、推荐活动,将按中质协制定的《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管理办法》、《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实施指导意见》(附件1、附件2),对创建质量信得过班组活动予以指导,促进交通行业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迈上新台阶。 请各交通企事业单位积极组织推荐2013年度全国交通行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及成果、质量信得过班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以及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推荐标准见附件3,推荐名额见附件4)。请各地区、各大企业集团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推荐材料及申报表、统计表(附件5、6、7、8、9、11)一式两份报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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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驻县(市、区)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养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费和小修保养费的定额标准。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公路养护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巡查,并将巡查、检测、养护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记录归档。 第十八条 除收费公路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许可。所得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运行,设置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排查和处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第二十八条 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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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要闻

省高管局两软科学项目通过评审

省高管局两软科学项目通过评审 12月9日,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省高管局《“以路建路”战略构想的创新与实践研究》和《计重收费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机制》两个软科学项目进行了评审,认为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 评审委员会认为《“以路建路”战略构想的创新与实践研究》项目在我省新建高速公路急需资金的时期,依托筹融资方式的创新与实践,通过搭桥贷款、收益权益融资等方式寻求与金融机构合作,实现了高速公路建设大额资本金筹集,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该研究成果已得到政府采纳,对实现山西省交通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意义。《计重收费与建立治理超限运输长效机制》项目提出的优化费率标准、加强治理超限运输行政调节手段等政策合理,在全省公路管理中得到应用,降低了全省超限超载总量比值,对建立全国治超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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