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

2008年度我省交通行业获山西省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QC小组获奖名单: 1.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阳翼高速公路关地河特大桥QC小组 2.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北京国道110线改建工程监理第一高驻办QC小组 3.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 聚丙烯静音管管材QC小组 4.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 记重式费额显示器一体机研发QC小组 5.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攻坚克难QC小组 6.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处阳光QC小组 质量信得过班组获奖单位: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忻州运营管理处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长途汽车客运站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张晋华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董事长 侯新容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副经理 王志义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吕永萍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市场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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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9/19 10:55:35 部门: 作者:系统管理员 交公路发〔201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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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通知通告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培训研讨班的通知

晋交企协字5号 各会员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将对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为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预防劳动合同争议的发生,并让企业全面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情况,通过新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协会工作安排,协会法律事务工作部决定今年上半年以宣贯《劳动合同法》为主题,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现举办首期《劳动合同法》培训研讨班,相关事宜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会员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监、人事主管、劳资、工会、行政等各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参加。 二、培训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背景及特点。 (二)《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条款解析。 1、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条件的变化; 2、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条件; 3、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竞业限制与违约金的新规定; 4、人事外包及劳务派遣的运用与限制; 5、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条件; 6、规章制度的生效及制定程序的变化; 7、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裁减员工的规定; 8、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免责条款; 9、违法行为惩罚标准及仲裁诉讼选择条款的变化; 10、工会等民主力量的限制。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1、目前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风险; 2、针对《劳动合同法》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调整现行规章制度; 3、劳动合同以及争议风险规避; 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如何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5、未及时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如何补救; 6、企业如何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规避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所引发的劳动争议风险; 7、企业在新立法形势下针对员工跳槽及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防范; 8、企业在新立法形势下招聘用工及员工解聘机制的建立。 (四)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新版劳动合同书讲解。 (五)答疑及现场互动交流。 三、本次培训拟邀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领导出席并讲话,授课老师为本协会法律事务工作部负责人及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四、培训时间 2008年3月5 日-3月6日,共两天,3月4日下午报到。 五、培训地点:太原市漳泽商务酒店(太原市王村南街西口226号) 六、培训费用:4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场租费等),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七、参加培训人员请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并于2月29日前将报名表传真至协会法律事务工作部。 联 系 人:李继军 李汉晋 王元华 联系电话(传真):0351-7333745 附件:《劳动合同法》培训研讨班报名回执表.doc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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