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

2010年度我省交通行业获部优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QC小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费收管理部QC小组 降低收费站发卡差错率 2.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晋祠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发卡车牌录入差错率 3.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东南环养护中心QC小组 缩短高速公路除雪时间 4.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阳收费站QC小组 提高收费广场卫生综合评分值 5.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滨河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微笑服务水平 6.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小店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入口车牌录入差错率 7.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津管理处小蚂蚁QC小组 降低轴限修改率 8.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运城管理处小草QC小组 降低图像写卡失败率 9.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闻喜管理处火凤凰QC小组 降低收费站耗电量 10.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平陆管理处QC小组 提高绿色通道车辆放行速度 11.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风陵渡管理处精英QC小组 降低发卡差错率 12. 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节能减排QC小组 降低能源消耗费用 13. 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平遥收费站QC小组 提高车辆快速放行能力 14.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坡头收费站QC小组 降低车型分类差错率 15.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旧关收费站QC小组 提高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能力 16. 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养护工程部QC小组 降低除雪设备维修费用 17. 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技术科QC小组 提高联网收费软件非现金交易上传数据的完整率 18. 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收费科QC小组 提升收费系统顾客满意度 19.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周村收费站啄木鸟QC小组 降低通行票据作废发生率 20.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北留收费站QC小组 提高旅游黄金周车辆高峰期快速通行能力 21.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阳城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入口发卡差错率 22. 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襄垣收费站QC小组 提高绿色通道车辆快速放行能力 23. 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武乡收费站QC小组 降低收费发卡差错率 24. 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王村收费站QC小组 降低轮轴识别器故障率 25. 山西长晋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南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出入口放行速度 26. 山西长晋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高平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入口发卡差错率 27. 山西悦达京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孙启庄收费站QC小组 提高省界收费站车辆快速通行能力 28.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云冈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入口车辆放行速度 29. 长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黎城收费站QC小组 提高收费快速放行能力 30. 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侯马北收费站QC小组 降低电费支出 31. 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信息监控中心QC小组 提高监控处理特殊车辆放行速度 32. 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电力工区实践者QC小组 高速公路隧道电气设备远程控制单元研制 33.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风陵渡管理处养护办QC小组 提高挠度测量的精度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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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2010年度我省交通行业获山西省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QC小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 山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结算中心稽查科QC小组 降低货运车辆计重收费作弊逃费频次 2.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场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出口收费车道操作速度 3. 山西晋焦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丹河收费站QC小组 收费站车道顶棚灯照明智能化控制研制 4.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清徐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发卡车牌差错率 5.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文水东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发卡差错率 6.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南收费站QC小组 提高收费站出口客车放行速度 7.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平旺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出口客车的放行速度 8.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宿收费站QC小组 提升文明收费微笑服务满意度 9. 山西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平定收费站QC小组 降低高速公路收费站内广场车辆调头率 10. 山西省朔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朔州收费站QC小组 提高收费站出口快速放行能力 11. 山西省祁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灵石收费站QC小组 提高车道出入口车辆快速放行能力 12. 长治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东阳关收费站QC小组 降低收费发卡差错率 13. 山西长晋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金村收费站QC小组 提高出入口车辆放行速度 14. 山西长晋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县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入口发卡差错率 15. 山西长晋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晋城东收费站QC小组 降低收费站能源消耗 16. 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襄汾收费站QC小组 提高车道出口快速放行 17. 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北柴收费站QC小组 提高车道出口放行速度 18. 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信息监控中心QC小组 提高路况信息发布效率 19. 晋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润城收费站QC小组 降低收费站办公耗电量 20. 山西省吕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军渡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发卡差错率 21. 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榆次收费站QC小组 提高车道出入口放行速度 22. 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太谷收费站QC小组 收费软件系统安全使用研究 23. 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长治西收费站QC小组 收费班组基础管理研究 24. 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信息监控中心QC小组 提高监控图像清晰度 25. 山西中交翼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翼城东收费站QC小组 降低开水器用电量 26. 山西省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晋宇路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QC小组 桥梁伸缩缝维修研究 27. 山西汽运集团晋龙捷泰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太原汽车站蒲公英QC小组 提高服务质量 提升旅客满意率 质量信得过班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 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武乡收费站 降低收费发卡差错率 2. 山西省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东社收费站 降低收费站一班发卡车型录入差错率 3. 山西省临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信息监控中心 提高路况信息发布效率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董新品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韩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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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2009年度我省交通行业获部优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QC小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忻州养护工区 降低扫路王轮胎维修频率 2.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软件开发QC小组 计重收费载货车辆超限检测中不规范行为矫正技术 质量信得过班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忻州养护工区 降低路面裂缝灌缝修补返修率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贺贵仁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1. 葛彦明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副主任 2. 杜玉红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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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我省交通行业获山西省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QC小组获奖名单及成果: 1.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忻州收费站QC小组 高速公路收费精细化管理体系 2.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电力监控系统QC小组 晋济高速电力监控系统应用稳定性 3.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隧道监控量测QC小组 监控量测在忻保隧道施工中的应用 4.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攻坚克难QC小组 提高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合格率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温二虎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副经理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杜玉红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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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2008年度我省交通行业获部优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一、获交通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27周年优秀论文一等奖: 浅谈如何增强QC小组活动的实效性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葛彦明 二、获交通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27周年特别奖: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优秀企业特别奖 三、获部优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名单: QC小组获奖名单: 山西省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电科研QC小组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王志义(董事长)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王培荔 运城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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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2008年度我省交通行业获山西省表彰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名单

QC小组获奖名单: 1.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阳翼高速公路关地河特大桥QC小组 2.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北京国道110线改建工程监理第一高驻办QC小组 3.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 聚丙烯静音管管材QC小组 4.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 记重式费额显示器一体机研发QC小组 5.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攻坚克难QC小组 6.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一处阳光QC小组 质量信得过班组获奖单位: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忻州运营管理处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 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总公司 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朔州市长途汽车客运站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 张晋华 山西宇星客车有限公司董事长 侯新容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副经理 王志义 山西省忻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吕永萍 山西省交通信息通信公司市场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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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9/19 10:55:35 部门: 作者:系统管理员 交公路发〔2016〕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车辆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二、加强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        (一)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对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的,撤销或暂停产品许可,暂停企业申报新产品或相关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待售货车检测。建立健全车辆违规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出厂及货证不符行为,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工业和信息化、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        (四)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公安、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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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公路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公路规划批准后,除涉及国防的内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公路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公路规划原审批机关批准。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建设。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对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新建和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二条 省道、县道和乡道报废的,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村道报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村民公告。 公路报废后,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必要的标志和隔离设施。 报废公路的处置和利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路行政等级调整或者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接双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接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照明、通信、标志、管线、信号灯等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所设置的设施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驻县(市、区)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养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收费公路的养护由公路经营者负责。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全省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费和小修保养费的定额标准。 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定额及养护规范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公路养护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巡查,并将巡查、检测、养护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记录归档。 第十八条 除收费公路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实施许可。所得款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运行,设置单位负责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公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公路管理机构接到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后,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排查和处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第二十八条 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采矿。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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