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 土建工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71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2020,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开展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是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公路养护管理与技术水平的客观要求。《标准》在充分总结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技术体系,对各类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提出了体系化方法,是指导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对统一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规范和指导公路养护生产、保障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推动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标准》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做好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 二、努力提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一)准确把握《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标准》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应急养护以外的各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按养护单元、养护工程逐级进行检验评定。《标准》是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最低限值标准,养护决策和养护设计阶段应注意预判养护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标准》要求,并据此优化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 (二)保证养护工程设计质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开展路况调查与病害分析工作,严格要求设计单位遵循设计流程编制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审查工作,强化总体性、系统性思维,注意避免影响养护工程未涉及部位或设施的寿命与性能,保证养护工程设计质量。 (三)强化养护施工质量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按照《标准》规定的内容、频率和方法开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开展独立的监督抽检,重点加强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 (四)规范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完善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和机制。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有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工程质量检测,检测评定结果应满足《标准》要求。 三、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新技术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公路养护工程积极采用经实践验证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预防养护、快速养护、材料循环利用、隐蔽工程无损检测等技术,《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养护技术,应科学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持续开展已实施完成的养护工程跟踪观测,建立长期性能数据库,评估养护工程实施效果,总结公路使用性能衰变规律及各种养护措施的适用条件,提高公路养护的科学性、有效性、精准性。同时,鼓励开展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在线监测,加快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及应用,逐步实现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控信息化、智能化。 四、认真做好培训实施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采用自学和专家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2020年底前,各地原则上要组织本辖区的集中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和交流,使广大公路养护工作者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标准》,为《标准》的顺利实施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公路管养特点及实际需求,细化编制地方标准或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工程示范,全面推进《标准》落地实施。部委托《标准》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部公路局李健,010-65292746;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孙家凤、马庆,010-62366980、6207916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 土建工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71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2020,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开展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是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公路养护管理与技术水平的客观要求。《标准》在充分总结吸纳国内外先进技术及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技术体系,对各类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提出了体系化方法,是指导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行业强制性标准,对统一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规范和指导公路养护生产、保障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推动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标准》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组织有关单位依据《标准》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做好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 二、努力提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一)准确把握《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标准》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除应急养护以外的各等级公路养护工程,按养护单元、养护工程逐级进行检验评定。《标准》是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最低限值标准,养护决策和养护设计阶段应注意预判养护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标准》要求,并据此优化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 (二)保证养护工程设计质量。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开展路况调查与病害分析工作,严格要求设计单位遵循设计流程编制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审查工作,强化总体性、系统性思维,注意避免影响养护工程未涉及部位或设施的寿命与性能,保证养护工程设计质量。 (三)强化养护施工质量管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按照《标准》规定的内容、频率和方法开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开展独立的监督抽检,重点加强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 (四)规范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建立完善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和机制。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有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工程质量检测,检测评定结果应满足《标准》要求。 三、积极推广应用公路养护新技术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鼓励公路养护工程积极采用经实践验证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预防养护、快速养护、材料循环利用、隐蔽工程无损检测等技术,《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养护技术,应科学制定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持续开展已实施完成的养护工程跟踪观测,建立长期性能数据库,评估养护工程实施效果,总结公路使用性能衰变规律及各种养护措施的适用条件,提高公路养护的科学性、有效性、精准性。同时,鼓励开展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在线监测,加快大数据、云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及应用,逐步实现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控信息化、智能化。 四、认真做好培训实施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采用自学和专家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2020年底前,各地原则上要组织本辖区的集中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和交流,使广大公路养护工作者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标准》,为《标准》的顺利实施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公路管养特点及实际需求,细化编制地方标准或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工程示范,全面推进《标准》落地实施。部委托《标准》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部公路局李健,010-65292746;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孙家凤、马庆,010-62366980、6207916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 土建工程》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5220—2020)(以下简称《标准》),作为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性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理解《标准》的主要内容,做好施行工作,现将《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关系公路技术状况和运营安全,关系公路运输效率和广大公路使用者安全便捷出行,关系公路养护资金投入效益。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是强化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为适应我国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需要,指导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交通运输部组织完成了《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标准》定位和特点 《标准》定位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行业强制性标准,《标准》的有关规定是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最低限值要求,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情况提出补充要求,但不得低于《标准》的规定。《标准》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充分反映公路养护工程特点。《标准》为公路养护工程专用技术建立了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充分考虑养护工程在既有公路构造物上实施、在不中断交通情况下施工等特点,提出了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指标,其中涉及安全、环保等重要技术指标与新建工程保持一致;针对养护工程经常是针对具体病害或具体养护目标开展、工程内容较为单一的特点,建立了更为简洁的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层级。 (二)兼顾了技术先进性与工程实用性。《标准》在总结我国公路养护相关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制订,选择代表性项目进行了验证,提出的技术要求体现了技术先进性,反映了工程实际水平。 (三)填补专项技术标准空白。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在公路养护相关标准规范中有质量要求,但未颁布过检验评定标准。《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评标准的空白。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方法,建立了养护工程评定单元和评定等级的划分办法,提出了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等总体规定。 (二)提出了填方土边坡修复,土方路基修复,填石路基修复,盲沟整修、增设,砌体挡土墙修复等路基养护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三)提出了加铺或铣刨重铺沥青混凝土面层、微表处和稀浆封层、碎石封层、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换板、水泥混凝土路面刻槽等的路面养护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四)提出了桥面铺装维修,伸缩装置更换,梁体顶升,支座更换,设置体外预应力,粘贴钢板,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墩、台增补静压桩,混凝土桩身修补,涵洞接长等的桥梁、涵洞养护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五)提出了衬砌背面压(注)浆,喷射混凝土加固,套(嵌)拱,混凝土衬砌更换,增设仰拱,渗、漏水处治等的隧道养护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六)提出了交通标志更换、增设,路面标线划设,混凝土隔离墩更换、增设,防眩设施更换、增设,金属框架声屏障整修、增设等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七)提出了栽植土补缺、更换,植物材料更新、补缺,乔木、灌木栽植,草坪、草本地被栽植等绿化养护工程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 四、实施注意事项 (一)准确把握《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标准》适用于《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等级公路除应急养护以外的养护工程。《标准》规定的是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的最低限值要求。 (二)保证养护工程设计质量。要开展细致的路况调查、检测及病害成因分析,科学进行养护决策,精细开展公路养护设计,保证养护工程设计质量。养护决策和养护设计阶段应注意预判养护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标准》要求,并据此优化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 (三)强化养护施工质量管理。要加强施工质量管理,注重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检,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有能力的公路科研机构进行独立检查。 (四)规范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公路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有能力的公路科研机构进行养护工程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土工试验规程》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3430—2020),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同时废止。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3430—2020)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8月10日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3430—2020)(简称《规程》),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以下简称原《规程》)同时废止。为便于理解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随着我国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大量向西部地区延伸,建设条件与环境更加复杂。通过大量的工程实践,我国公路建设技术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科研成果方面,我国对盐渍土、黄土、膨胀土、红黏土、高液限土、冻土等各类特殊土和复杂地质环境下的路基填筑技术进行了持续研究,成果丰硕。随着公路建设的发展,原《规程》中的某些指标与试验方法已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为更好地反映我国公路建设技术水平,指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部组织了对原《规程》的修订工作。 二、《规程》的定位 《规程》修订总结了十多年来公路相关领域的技术成果,贯彻绿色、安全、环保发展理念。《规程》对公路路基设计、施工中增加的相关技术参数制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与标准,删除了一些技术上落后的试验方法。《规程》力求试验指标合理,试验条件明确,可操作性强,反映我国公路土工试验技术水平,总体与国际先进标准保持同步。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新增试验 1)T 0191-2019  最大承载比试验 土的最大干密度与最佳含水率反映了土在不同含水率下的密实度特性,最大承载比试验则反映了土在不同含水率、不同击实功下的强度特性。该试验为合理利用高液限土等提供了试验依据。该指标为我国首次提出并纳入了本规范。 2)T 0194-2019  动态回弹模量试验 3)T 0192-2019  干湿循环条件下土的回弹模量试验 4)T 0193-2019  冻融循环条件下土的回弹模量试验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17)对路基提出了考虑环境作用(干湿循环或冻融循环)条件下土的动态回弹模量设计参数。本次修订补充了不同工况下土的动态回弹模量试验,以便为路基、路面设计提供准确、可靠的计算参数。 5)T 0195-2019  盐渍土的盐胀试验 6)T 0196-2019  盐渍土的溶陷压缩试验 盐渍土作为一种特殊土,具有独特的物理力学性质和工程特性。《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和《盐渍土地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指南》规定了路基的盐胀和溶陷控制指标。本次修订新增了盐渍土的盐胀和溶陷试验,以规范盐渍土的试验方法。 7)T 0189-2019  土的冻胀力试验 季节性冻土地区的路面、挡墙、U型和轻型桥台常因土体的冻胀而破坏。测定土体的冻胀力是进行路面与结构合理设计的前提与基础,本次修订新增了土的冻胀力试验。 (二)删除的试验 本次修订删除了一些基本不用或精度差的平行试验。删除的试验方法如下(试验编号仍采用原规程的编号): 1)T 0105-1993 比重法 2)T 0108-1993 电动取土器法 3)T0171-2007  湿化试验 4)T0143—1993  砂类土的直剪试验 5)T 0132-1993  粗粒土和巨粒土最大干密度试验的“振动台法” (三)修订的试验 本次修订试验内容包括: 2 术语、符号 3 土的工程分类 T 0103-2019  烘干法 T 0122-2019  稠度试验 T...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7日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 (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 (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 (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 (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公路工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公路工程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实际需要、社会资源及行业经济状况,制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及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经专家评审和交通运输部审核等程序,确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年度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组织编写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制修订工作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公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四)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矛盾; (五)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公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违反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与科技奖励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大力推进制度改革 不断规范标准管理——部公路局局长吴德金解读《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需要,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总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以及公路交通运输发展形势的要求制定,是对工程建设标准管理规章的完善和补充。《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特点及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实际,特别是针对部门职责、编制程序、强制性标准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体制机制,突出工作重点,体现服务理念,着力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安全、质量和耐久性,支撑我国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交通强国建设。 明确管理职责 规范工作程序 《办法》提出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标准管理职责,即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此外,对于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管理等重要内容,也在相关章节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办法》规定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制定程序,即制修订工作需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其中,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优化标准体系 明确标准范围 吴德金介绍,根据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需要和国家标准化改革政策,《办法》确定公路工程涉及的各类标准适用范围,强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有效供给,突出强制性标准制定和管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体系,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提出,“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照现有模式管理”。据此,《办法》结合公路领域实际,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化过程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包括公路工程建设在内新技术层出不穷,新应用遍地开花。《办法》也提出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要求。”吴德金介绍,《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对于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同时,鼓励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智慧公路中的应用,但要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 为切实服务技术管理人员,《办法》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推荐性标准免费公开,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公开。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单位、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释义等工作。此外,为促进国际交流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办法》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和互认标准、组织标准对外合作交流及推动中外标准转化运用。 完善监督机制 重视质量提升 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了标准实施、监管等相关要求,明确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办法》提出了标准监督管理要求及鼓励政策,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吴德金说,《办法》明确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 《办法》高度重视通过意见反馈和标准复审机制不断提升标准编写质量。《办法》规定,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公路斜拉桥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 2120—2020)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主编单位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大街85号德胜国际中心A座,邮政编码: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6日 文档附件:1.公路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JTG-2120-2020-).pdf

阅读更多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第535号 )

晋建市函〔2020〕53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决策部署,确保疫情防控费等相关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帮扶工程项目开足马力加快建设,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广工程过程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项目结算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实现工程造价动态控制、解决“结算难”、缩短竣工结算时间的有效措施。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指导发包、承包双方按照我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要求签订合同,明确工程款结算周期,确保按时结算、足额支付。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为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二、确保专项费用足额支付。疫情防控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等三项费用是推进项目顺利建设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单位落实疫情防控和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我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20〕15号)、《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等文件要求,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充分考虑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及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足额支付三项费用,为保障疫情防控、项目现场扬尘、噪声等治理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资金到位情况检查。疫情防控期间,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每月对项目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梳理未按时支付专项经费的项目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于次月5日前报送我厅。要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情况纳入本地建筑市场监管“双随机”的检查事项,对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可暂扣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强化项目建设服务保障。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将保障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作为疫情期间稳定行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入企服务和“进工地、到一线、解难题”主题活动,帮扶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工程价款。要加大跟踪服务力度,了解本地在建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工作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做好资金支付,近期要组织本地骨干建筑业企业填写《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调查表》,于5月10日前报送我厅。 联 系 人:王 乐 联系方式:0351-3580010 电子邮箱:sxsjstscc@163.com 附件: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调查表

阅读更多